今年的“双12” 购物狂欢节如约而至,各大电商平台、商家摩拳擦掌,各色促销手段频出,许多消费者也已期待已久,将心仪的商品早早地放入了购物车。然而,有不法商家也盯上了这场消费盛宴,刷单,虚构好评,虚假口碑营销,为吸引消费者关注和购买,他们可谓“花样百出”。
为警示商家,规范网络交易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刷单炒信”典型案例,请商家引以为戒,请消费者提高警惕。
案例一 深圳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口碑营销虚假宣传案
(资料图)
当事人从事的口碑问答维护是一种帮助客户提升正面口碑的商业宣传,其模式是受客户的委托在百度知道、360问答、搜狗问答、知乎、豆瓣等平台发布一问一答或一问多答的问答,该问答主要是当事人委托第三方冒充真实用户的账号发布模拟真实用户体验的内容。经调查,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与92个客户签订了包含问答维护类内容的《产品服务购买合同》,发布有虚假或引人误解内容的问答共7355组,对应的问答服务金额共399966.02元。另外,当事人还存在虚假宣传其拥有美容职业培训师资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50万元。
案例二 深圳某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组织虚假宣传案
经调查,当事人作为一家品牌推广公司,向其客户提供“问答提交”和“达人种草”服务,冒充真实消费者的身份在百度知道、知乎等问答平台组织自问自答,在小红书平台发布内容虚假的“种草笔记”,以达到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口碑营销的目的。当事人还存在对其拥有的媒体资源、服务过的上市公司等做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例三 深圳市某传媒有限公司组织发布虚假“种草笔记”案
当事人主要从事品牌营销策划推广业务,在经营过程中安排员工按品牌方的要求在小红书平台发布虚假的产品使用体验,即虚假“种草笔记”,笔记内容为冒充真实消费者的身份,对品牌方的产品和服务给予正面评价,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案例四 深圳市某表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委托某营销公司在百度知道、知乎等平台组织第三方通过一问一答的模式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统计,该营销公司共为当事人在百度知道、知乎、百度贴吧、360问答、头条问答等问答平台发布了220组问答,其中215组问答为假冒消费者身份编写的含有用户主观体验、主观判断内容的用户评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例五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刷单炒信虚假宣传案
经调查,当事人在运营其天猫店铺的过程中,为吸引消费者关注和购买,对其所售的商品进行刷单,虚构销售量。当事人通过“拍A发B”模式,即下单不锈钢用品,但实际发货梳子、洁厕灵、香包等产品,共刷单5928单,订单金额共计1304739.1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案例六 深圳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违法案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经营小家电的贸易公司,当事人在某平台注册账号,并通过该平台发布刷单任务。平台接到任务后安排相应的“试客”,到当事人阿里巴巴平台店铺进行下单付款,当事人实际发货的是一些小礼品。确认收货后,平台将当事人充值的款项退回至“试客”账户。截至案发日,当事人通过该平台共发布刷单任务36个,虚构交易金额为人民币8573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
案例七 深圳市某家私制造公司刷单炒信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双11”期间,通过某平台进行虚假交易。当事人登录该平台网站联系客服要求刷单,该平台安排刷手到当事人天猫店铺下单并垫付商品费用,刷手下单付款后,该平台上的客服会通知当事人该订单为刷单订单,当事人针对这些刷单订单联系快递公司发空包裹,刷手确认收货后,当事人通过银行转账把刷单总费用退回给该平台,完成刷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
案例八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与价格欺诈案
当事人是一家以网上商城、电子商务等为主营业务的互联网销售公司,通过其开发运营的“XX购”APP 平台对外销售各类商品。经调查,当事人通过虚构商品的销售数、评价数、库存数等,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在“XX 购”APP的商品销售页面上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标价诱导他人交易。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以及《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共处罚款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