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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候鸟划出法律“红线” 惊吓、驱赶候鸟最高处2000元罚款

2021-12-15 09:03:54    来源:南昌日报    

《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候鸟保护,维护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了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禁止违法猎捕候鸟、破坏候鸟栖息地

候鸟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列入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随季节不同而进行周期性迁徙的鸟类(含蛋)。《条例》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候鸟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候鸟、破坏候鸟栖息地。

栖息地是候鸟赖以生存的港湾。栖息地保护方面,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候鸟重要栖息地、候鸟集中分布区划入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恢复和改善候鸟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入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候鸟重要栖息地、候鸟集中分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候鸟和水生生物的分布状况,采取科学合理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并明确禁猎(渔)区范围,设立保护界限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布。

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建设光伏和风力发电项目或者其他人为干扰、威胁候鸟生息繁衍的行为。

禁止在候鸟重要栖息地和候鸟集中分布区违法毁林开垦、围垦、采砂取土、倾倒废弃物(液)等行为。

建设项目选址要避让候鸟迁徙通道

鄱阳湖区域以及其他候鸟集中分布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林业等部门开展候鸟栖息地和候鸟集中分布区水位、水质、温度、植被、底栖生物等环境监测,建立相应的监测网络和数据共享机制,定期对候鸟栖息地和候鸟集中分布区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候鸟迁徙通道沿线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候鸟巡护站(点)和监测网络,在候鸟迁徙季节应当加强巡护和监测,确保候鸟迁徙安全。

因极端降水、干旱、低温等气象灾害或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候鸟栖息地破坏、食物匮乏等情形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采取栖息地恢复和改造、生态补水、人工投食等措施,改善候鸟生存环境。

机场、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围堰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候鸟迁徙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生态廊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候鸟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候鸟迁徙通道产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省级重点保护候鸟的,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国家重点保护候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条例》提出,栖息地保护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恢复栖息地功能,提高栖息地质量。对白鹤等珍贵、濒危物种栖息地优先实施修复。

鄱阳湖区域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采取人工鱼礁、水生植物底播、控制湖泊冬季水位等修复措施,维护水域生态环境,改善候鸟栖息环境。

禁止在候鸟重要栖息地用无人机拍摄

候鸟保护方面,候鸟实行分级保护,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进行保护。

候鸟集中分布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当科学设置候鸟观看点、观看路线,规范观看、拍摄候鸟行为,引导公众文明观看、拍摄候鸟。

除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外,禁止在候鸟重要栖息地、候鸟集中分布区和自然保护区使用无人飞行器等拍摄候鸟,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禁止惊吓、驱赶候鸟以及实施其他严重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的行为。

禁止以网捕、诱捕、投毒、强光、仿声、捣毁巢穴、掏蛋、火攻、烟熏以及使用猎套、猎夹、地枪、排铳、弹弓等方式猎捕候鸟;禁止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候鸟及其制品;禁止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候鸟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确需以网捕、电子诱捕等方式猎捕候鸟的,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候鸟及其制品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候鸟保护管理工作所需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提升候鸟保护管理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偷盗、擅自占用或者移动候鸟保护设施、设备。确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候鸟保护监测站点的,应当征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迁移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每年12月第二周为江西省白鹤保护宣传周

《条例》就白鹤保护有特别规定。白鹤是本省的省鸟。每年12月的第二周为江西省白鹤保护宣传周。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挖掘白鹤民间文化,开展白鹤主题自然教育,提高公众对白鹤保护的意识。

鄱阳湖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白鹤的调查、监测,及时掌握白鹤种群数量、分布动态以及生存环境状况,并将相关数据逐级报送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越冬期每月开展一次白鹤调查。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白鹤越冬数据共享机制,根据白鹤的分布情况划定保护范围,短期性限制人为活动,加强白鹤保护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最低水位线标志桩,当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线时,未经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引水出湖。

因科学研究、保护需要,可以采取环志标记、卫星跟踪等方式,跟踪监测白鹤迁飞,了解掌握白鹤生存环境变化及迁徙规律。采取环志标记、卫星跟踪等方式跟踪监测白鹤迁飞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遵守有关技术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白鹤时,应当及时予以保护并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由其组织采取紧急收容救护措施。对死亡的白鹤,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鉴定死亡原因,并妥善处置。

惊吓、驱赶候鸟最高处2000元罚款

《条例》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候鸟资源及其栖息地生态环境损害的,除依法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擅自移动、损坏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最低水位线标志桩的,或者在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线时擅自引水出湖的,由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占用或者移动候鸟保护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候鸟重要栖息地、候鸟集中分布区和自然保护区使用无人飞行器等拍摄候鸟,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的,或者惊吓、驱赶候鸟以及实施其他严重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候鸟伤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昌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吴跃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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